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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00:49:03

都是天气预报惹的祸﹖|bat365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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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都是天气预报惹的祸﹖

只因“轻信”了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气象信息,嵩县田湖镇的农民张某苦心经营的“水上乐园”蒙受巨大损失。

都是天气预报惹的祸﹖

只因“轻信”了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气象信息,嵩县田湖镇的农民张某苦心经营的“水上乐园”蒙受巨大损失。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气象信息服务赔偿纠纷案。

天有不测风云

近几年,嵩县大做旅游文章,出台政策鼓励农民利用身边的自然资源做旅游生意。今年38岁的张某是个“活套人”,看到上有政策,又紧邻陆浑水库这块宝地,他动心了。

2002年,张某投入资金购置了游艇、钓具等游乐设施,在陆浑水库上经营了一个“水上乐园”,发起了“旅游财”。

做旅游生意就必须时时关注天气变化。

2003年1月,张某从该县吕某手中买了一张手机卡,并且在没有到移动通信公司嵩县营业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以手机卡原户主吕某的名字与移动公司签订了气象信息包月服务合同:张某每月向移动通信公司缴纳2元的信息服务费;移动通信公司保证每天向张某提供一次气象信息。

2003年6月19日早上,张某和平时一样准时收到了移动通信公司发来的气象信息:“6月19日,嵩县今天白天到夜里多云间晴天,偏东风2级~3级,温度37℃~25℃”。这正是游客出游的好天气!张某遂将各种游乐设施都摆了出来,等着顾客上门。

不料,当天下午3时左右,张某所处的区域突然狂风大作,暴雨夹杂着冰雹从天而降……雨停后,张某的“水上乐园”一片狼藉,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万元。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错误气象信息可把我害苦了!应该赔偿我全部的经济损失。

”愤怒的张某一纸诉状将移动通信公司嵩县营业部告到嵩县人民法院。

移动通信公司嵩县营业部辩称,张某使用的手机卡系他人转让,未经过户,因此与移动通信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其经济损失与移动通信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嵩县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移动公司嵩县营业部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手机卡号所有人吕某在与移动公司嵩县营业部签订的《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不得擅自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否则由此给客户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吕某私自将手机卡转让给张某使用,既没有告知移动通信公司,又没有得到移动通信公司的同意,吕某与张某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与移动通信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嵩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和移动通信公司嵩县营业部均未提起上诉。

损失属不可抗力所致

案件虽然到此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核心问题仍没有得到解答:为客户提供的气象信息与实际天气误差较大,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移动通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嵩县人民法院的王君亮认为,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而不应超过义务主体的实际能力,否则就显失公平。

就本案而言,张某依约向移动通信公司每月缴纳2元的服务费,移动通信公司及时准确地将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提供给张某,没有出现迟延或转发错误,即可视为正确履行了合约。如果以移动通信公司收取了服务费为由,要求其提供的气象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就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为移动通信公司作为经营无线通信业务的公司,并不具有独立完成气象预报的义务和能力。

张某的损害事实发生与气象部门提供错误气象信息有关。

但由于气象部门当前属于公益事业单位,向公众提供气象预报是无偿服务,因而不宜承担赔偿义务。同时,由于气象变化无常,在气象预报技术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气象预报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张某的损失应属于不可抗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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